象山县人民政府
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
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,坚决遏制秸秆露天焚烧多发态势,切实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,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称秸秆,是指对玉米、小麦、水稻、高粱、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,包括田间地头杂草、林下植物、秸秆打包回收残留物等。
二、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、枯枝、落叶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。
三、各镇乡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,要负责所辖区域秸秆禁烧工作,制定工作方案,实行分片包干、专人专管,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、到人、到地块。要充分利用手机微信、悬挂横幅、张贴公告、派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,开展常态化巡查督查,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、无死角、不留盲区。
四、支持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、农民和企业采取深耕还田和秸秆作饲料、燃料、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。
五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,由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;情节严重的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依法严肃处理。
六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,投诉、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,举报电话:12345。
特此通告。
象山县人民政府
2023年10月31日